投资者关系
我们仅拥有 Juro Financial Inc. 的一类普通股。共有 1,618,033,988 股普通股,每股有一票表决权。这些股东代表我们已发行资本股票的 100.00% 表决权。公司未发行任何普通股,因为这些股票最初是在公司成立时与 Juro Ltd 进行股票互换时发行并全部出售的。Juro Ltd 的董事随后通过了一项决议,解散 Juro Ltd 公司。任何普通股的交易或出售均应根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第 144 条和适用的 S 条例进行登记。
票面价值:每股 50.00 美元
每股当前价格:每股 60.00 美元
创始股东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低于每股 50 美元(代表每股票面价值)的最低价格向非创始人出售公司普通股。在股票在受监管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前,任何“非创始”股东均可以等于或高于股票票面价值的任何价格向其他股东出售公司股票,直至股票在受监管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的一个日历年内,任何在股票在受监管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前登记为股东的股东均不得以低于开盘交易价的价格向任何人出售公司股票,无论开盘交易价是多少。
收购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可能性:公司不提供任何可从现有股东处购买的普通股。公司提供的任何普通股均来自库存股以及与创始股东签订的赎回协议(强制出售或有偿稀释投票权)中的股票。在任何证券公开登记之前,上述证券只能在私人交易或私募交易中发售或出售,根据1933年《证券法》D条例、506(c)规则、S条例和144(a)规则,私募交易可免于登记,并且可能进一步受上述股东协议参数的约束。潜在投资者应就购买、持有和处置本公司普通股或其他证券(包括任何适用法律拟议变更的后果)咨询其自身的法律、投资和税务顾问。
regulation D of 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rule 506(c) |Regulation S | rule 144(a)
我们拥有一系列高级永久优先股,其固定年股息为6.00%,不计利息。然而,该系列股票以开放式发行,并根据《1933年证券法》D条例|506(c)规则|S条例|144(a)规则获得注册豁免,因为该系列股票主要根据此类注册豁免条款向持牌金融服务提供商发行。在本网站发布时,首次授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0,000,000股,但公司尚未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分配任何股份。这些股票可根据适用的144规则和144a规则随时购买。
regulation D of 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rule 506(c) |Regulation S | rule 144(a)
票面价值:每股 10.00 美元
每股年度累计股息:每股 0.60 美元
每股当前价格:每股 10.00 美元
公司已授权发行一系列期限为两年的开放式零息优先债务证券,但截至本网站发布之日,我们尚未发行、分配或以其他方式采取任何行动导致公司任何债务证券未偿还。公司应以搁置发行的方式发行其债务证券,但须遵守《1933年证券法》D条例 | 506(c) 规则 | S条例 | 144(a) 规则规定的注册豁免规定。
regulation D of 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rule 506(c) |Regulation S | rule 144(a)
除公司登记册和私募备忘录中所述的单一系列普通股的规定外,我们没有任何与发行或分配任何证券相关的认股权证、期权或其他权利。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证券监管机构以及任何其他国家的相应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否决我们的证券,或未确定我们的发行细则、招股说明书或私募备忘录(如适用)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均属刑事犯罪。
Juro 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和子公司利用 Juro 系统,以发行人的身份充当自己的转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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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o Inc 是我们位于内华达州的美国子公司,是一家领先的金融科技公司,为客户提供广泛且创新的综合服务。Juro Inc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可靠、安全且合规的服务。
该公司提供广泛的服务,包括预付借记账户、转账代理服务、基金管理服务、证券化服务、支付代理和抵押服务、证券发行和私募服务、跨司法管辖区交易的通信服务、网络托管和数据管理服务、智能合约创作、测试和在 Juro 分散网络中的部署、加密通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品牌信用卡/借记卡发行计划以及数字化和证券化咨询。
此外,Juro™ 正积极寻求通过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白标平台即服务来扩大其业务范围。此举预计将增加 Juro 的收入来源,并确立其在金融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从而使我们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回报。
投资 Juro™ 是一个与具有前瞻性思维和创新精神的公司结盟的机会,该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服务。凭借其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强大的网络基础设施以及对合规的承诺,Juro™ 已准备好在未来几年实现增长和扩张。加入我们这段激动人心的旅程,今天就投资 Juro™。
目前,我们的唯一系列普通股或任何其他证券均不存在公开市场。
仅接受以下任一类型的投资:
- 根据 1933 年证券法颁布的 D 条例第 501 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或
- 美国 1933 年证券法第 144A 条规定下的“合格机构买家”或“QIB”;或
- 一名“成熟、知识渊博的投资者”(单独或在买方代表的协助下),拥有足够的净资产和收入进行此项投资,如 2003 年 11 月 4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3/71/EC 及其修订版中所定义。
在对证券进行任何公开注册之前,上述证券仅可通过私人交易或私募交易进行发售或出售,该等交易根据《1933 年证券法》D 条例 | 第 506(c) 条 | 第 144(a) 条、S 条例、第 144 条的规定可获豁免注册,并可能进一步受现有的普通股股东协议参数的约束。
regulation D of 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Rule 506(c) |Rule 144(a) | Regulation S | Rule 144
潜在投资者在投资前(关于购买、持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包括适用法律的任何拟议变更的后果)应咨询自己的法律、投资和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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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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